陕西三秦建设工程施工有限公司

西安博鑫景观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与陕西三秦建设工程施工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22财保1号
申请人:西安***观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双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婷,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耿燕君,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三秦建设工程施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峰宾,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西安***观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三秦建设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履行引发追索下欠工程款纠纷。申请人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XX银行的账户存款XX元。申请人以其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形式由保险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避免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保证经诉讼后相关权益得到实现,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三秦建设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在XX银行账号为XXX的账户存款XX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304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新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叶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