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214民初5594号
原告:市北区春刚保温防水材料经销部,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杨家群长沙路15号。
经营者:***。
被告:青岛瀚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瞿塘峡路30号科技城14层E-48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086466222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市北区春刚保温防水材料经销部与被告青岛瀚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市北区春刚保温防水材料经销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张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