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6214号
原告:上海森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2111号3幢229-59室(上海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3月23日生,住江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韬,上海源***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森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事实难以查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倪 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