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森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森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6214号 原告:上海森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2111号3幢229-59室(上海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3月23日生,住江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韬,上海源***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森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事实难以查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倪 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