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森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森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6821号
原告:***,男,1987年3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韬,上海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森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2111号3幢229-59室(上海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昊,经理。
原告***诉被告上海森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发现,被告上海森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已先行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2)沪0120民初16214号。本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而起诉的,需合并审理,故本案应并入(2022)沪0120民初16214号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2)沪0120民初16821号案件并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2)沪0120民初16214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张晓燕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倪 璟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