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12执53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车商第一营业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8148809)。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诚信路967号五楼。
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7年05月0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蒙城县公路货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729992251R)。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鲲鹏路北园区一号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车商第一营业部与被执行人***、安徽省蒙城县公路货运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212民初499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车商第一营业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安徽省蒙城县公路货运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车商第一营业部保险金损失4660元、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0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省蒙城县公路货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安徽省蒙城县公路货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22年08月12日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安徽省蒙城县公路货运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已向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发送调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省蒙城县公路货运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解放牌车辆一辆,但未实际控制。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车商第一营业部,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安徽省蒙城县公路货运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212执531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