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17396号
原告:***,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州市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男,196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安徽省蒙城县公路货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729992251R,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鲲鹏路北园区一号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851943357N,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魏武大道东侧魏武广场对面。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
被告:定远县勇安物流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MA2N9AAYXQ,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定城镇城东兴达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院外。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5501996163,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幸福路商业中心S3#楼S3-6、S3-7、S3-8。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与***、***、***、安徽省蒙城县公路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定远县勇安物流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安徽省蒙城县公路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定远县勇安物流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原告亦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