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公路货运有限公司

安徽省蒙城县公路货运有限公司、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622民初9277号
原告:安徽省蒙城县公路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鲲鹏北路园区一号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729992251R。
法定代表人:曹万茂,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峰,蒙城县板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阿坝县。
原告安徽省蒙城县公路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路公司)诉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于2021年1月11日的汽车服务协议;2判令被告停止使用以原告公司名义办理的皖S×××××重型仓栅车的行驶证、营运证、车前后牌照,并将上述证件交还给原告公司。3判令被告给付欠原告的车辆服务费800元(2021年1月11日至2021年10月21日)、北斗服务费500元、违约金20000元,合计21300元;4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1年1月11日双方签订了《汽车服务协议》,将S2H513车辆挂靠在原告处,被告的车辆自2021年5月31日至原告起诉之日仍未办理续保和年审手续,车辆逾期未检验仍违规上路行驶,被告不接电话,不服从公司管理,给原告的经营带来巨大风险。按照协议约定,被告违约应支付服务费800元,北斗服务费500元和违约金20000元,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依法起诉,请求贵院依法判决。
被告**未答辩亦未举证。
公路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汽车服务协议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违法查询单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附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月11日,公路公司与**签订《汽车服务协议》,约定**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皖S×××××号车辆挂靠在公路公司名下经营。协议约定:**每年应向公路公司交纳服务费费1000元,该货车必须按时参加年审和购买车辆保险,逾期不年审和续保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金20000元。该车辆于2021年5月31日年审到期,经公路公司通知,**未对车辆按时年审。
本院认为,公路公司与**签订的《汽车服务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公路公司按约履行合同,**不按时参加车辆年审构成违约,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公路公司解除车辆挂靠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约定,**应履行支付挂靠服务费的义务,故原告主张支付管理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公路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因数额过高且未能举证证明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原告公司损失的情况,本院酌情支持违约金3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安徽省蒙城县公路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21年1月11日签订的关于皖S×××××《汽车服务协议》;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安徽省蒙城县公路货运有限公司车前后牌照、行驶证、营运证;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蒙城县公路货运有限公司服务费800元和北斗服务费500元及违约金3000元,合计4300元;
四、驳回原告安徽省蒙城县公路货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4元,减半收取16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玉海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何魁魁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