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622民初1228号
原告:安徽省蒙城县公路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鲲鹏路北园区一号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729992251R。
法定代表人:曹万茂,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峰,蒙城县板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安徽省蒙城县公路货运有限公司诉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安徽省蒙城县公路货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蒙城县公路货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蒙城县公路货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安徽省蒙城县公路货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 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蔡正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