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公路货运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某某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8民初7270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15、16、17、27、28楼。
负责人:石合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灶利,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安徽省蒙城县公路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鲲鹏路北园区一号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曹万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亳州市经济开发区魏武大道西侧、杜仲路南侧、龙凤新河东侧天兴大厦101铺及20楼。
负责人:胡大群。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被告**、安徽省蒙城县公路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雅敏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林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