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琼0107民初661号
原告:海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权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权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八尺龙建设(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八尺龙建设(河南)有限公司海南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滨江街道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xxxxxxxxxxxx。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八尺龙建设(河南)有限公司、八尺龙建设(河南)有限公司海南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6年1月6日立案。原告海南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南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院印]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四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