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尺龙建设(河南)有限公司

八尺龙建设(河南)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某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内0802执保507号 申请人巴彦淖尔市某资源利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某(河南)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负责人:银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八尺龙建设(河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xxxxxxxxxxxx。 申请人巴彦淖尔市某资源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于2026年1月27日向本院因(2026)内0802民初1447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对被申请人某(河南)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在中国某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存款1275144.74元为限(账号:XXX);冻结对被申请人八尺龙建设(河南)有限公司在中国某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的存款100万元为限(账号:XXX)。某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巴彦淖尔市某资源利用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经审查,申请人巴彦淖尔市某资源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对被申请人某(河南)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在中国某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存款1275144.74元为限(账号:XXX)(冻结期限一年)。 冻结对被申请人八尺龙建设(河南)有限公司在中国某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的存款100万元为限(账号:XXX)(冻结期限一年)。 某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巴彦淖尔市某资源利用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巴彦淖尔市某资源利用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