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182民初2号
原告(并案被告)郑州市泰科工控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城关乡李克寨,组织机构代码57100976-2。
法定代表人刘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金洲,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并案原告)***,男,1977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荥阳市。
委托代理人郭超,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洁,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2016年1月4日本院受理了原告郑州市泰科工控自动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之前,本院受理了***诉被告郑州市泰科工控自动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案号为(2015)荥民初字第2303号。该两案系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仲裁裁决不服而提起的民事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与(2015)荥民初字第2303号案件合并审理。
审判员 侯延晖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