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6民初1506号
原告:荥阳市辉宏建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二孩,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浩民,河南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泰科工控自动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辉。
原告荥阳市辉宏建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泰科工控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荥阳市辉宏建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的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荥阳市辉宏建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匡鹿颖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宋璐
书记员蔡玉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