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7民初21718号
原告:郑州市泰科工控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5710097623。
法定代表人:刘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金洲,河南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仁和兴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7980314R。
法定代表人:赵云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宇宁,广东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70元,由原告郑州市泰科工控自动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红梅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郑洁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