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28民初394号
申请人:河北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申请人:石家庄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泽第四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
负责人:米某。
原告河北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泽第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泽第四分公司名下存款215296.36元。申请人河北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以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泽第四分公司的名下银行存款215296.3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