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兴洲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兴洲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西建新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杨某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02执保416号 申请人:陕西兴洲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 法定代表人:侯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陕西西建新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杨某,男,汉族,1991年11月17日出生,住渭南市蒲城县。 申请人陕西兴洲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西建新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杨某、芦某、张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兴洲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4)陕0102民103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陕西西建新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杨某名下银行存款共计425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西建新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杨某银行账户人民币425000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