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81民初6788号
原告:***,男,1976年7月28日,汉族,陕西省佳县人,现住神木市。
被告:陕西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神木镇东兴街光达宾馆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773808319K。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9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艳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