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22民初564号之一
原告***,男,195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
被告陕西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梁建雄。
被告陕西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府谷分公司,住所地府谷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
本院审理的原告***与被告陕西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府谷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陕西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府谷分公司、***名下的房产、车辆及银行账户予以保全,郭明飞自愿以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府谷镇河滨西路兴茂家园(房产证号陕西府谷房权证府谷镇字第XXXXX号)房产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保全被告陕西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府谷分公司、***名下的房产、车辆及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在中国银行府谷县河滨路支行的银行账户XXXXXX,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乔婷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