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81民初562号
原告:***,男,1973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霞。
被告:***,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
被告:神木市国融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职务不详。
被告:陕西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建雄,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神木市国融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陕西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彦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訾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