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龙越管业有限公司、陕西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81民初8287号
原告:浙江龙越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店口谢放路3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7601685519D。
法定代表人:**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江涛,该公司职工。
被告:陕西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神木镇东兴街光达宾馆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773808319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浙江龙越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龙越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浙江龙越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