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822民初564
原告***,男,1957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XX镇XX路XX巷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XX镇XX街XX宾馆XX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府谷分公司,住所地府谷县XX镇XX城XX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XX镇XX城XX巷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审理的原告*买成与被告陕西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府谷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买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陕西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府谷分公司、***名下的房产、车辆及银行账户予以保全,***自愿以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XX镇XX路兴茂家园(XX号XX房XX镇XX号)房产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买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保全被告陕西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府谷分公司、***名下的房产、车辆及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陕西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府谷分公司、***的银行账户(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载明的信息为准),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登记在被告陕西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府谷分公司、***名下的房产(以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的信息为准),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登记在被告陕西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府谷分公司、***名下的车辆(以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的信息为准),查封期限为两年。
四、查封登记在***名下的位于XX镇XX路兴茂家园(XX号XX房XX镇XX号)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