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陕西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府谷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822民初564号之三
原告***,男,195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府谷分公司,住所地府谷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府谷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买成于2020年4月21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府谷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属于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买成撤回对被告陕西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府谷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