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兴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博大管业有限公司与莒南县兴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觉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102民初7542号 原告:山东博大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山东路中段(市高科技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26226578B。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南县兴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黄海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49525583XX。 被告:***,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山东博大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莒南县兴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山东博大管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博大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41元,减半收取24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