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327民初439号
原告:***,男,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赤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弥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莒南县兴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黄海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49525583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羲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莒南县兴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