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兴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327民初439号 原告:***,男,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赤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弥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莒南县兴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黄海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49525583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羲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莒南县兴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