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融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融浩建设有限公司与永安市三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481民初1638号 原告福建融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青水畲族乡永宁南路5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福建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安市三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黄竹洋路240-24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融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安市三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融浩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永安市三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保全价值以320000元为限。为此,原告福建融浩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融浩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永安市三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保全价值以320000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告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