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融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融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481执2746号
移送执行人:本院少年庭。
被执行人:***,男,1971年6月2日生,汉族,住永安市。
被执行人:福建融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青水畲族乡永宁南街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553211449U。
法定代表人:施祖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夏尧,该公司总经理。
杨德水与***、福建融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481民初43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受理费490.5元,由***负担。因***、福建融浩建设有限公司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少年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福建融浩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福建融浩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杨德水申请强制执行***、福建融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闽0481执27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韶勇
审判员  刘明田
审判员  许军龙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业康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