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地矿测绘院有限公司

贵州同瑞达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2民初2637号
原告贵州同瑞达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雅旭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7531218E。
法定代表人刘爱东。
委托代理人郑文军,系北京商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艳,系北京商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81号14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955248865。
负责人刘胜。
委托代理人雷菲,系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丹,系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3102B。
法定代表人赵日峰。
委托代理人毛捷森,系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周立强,系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91号中石化大厦A塔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W66669K。
负责人田中山。
委托代理人王浩,系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陆灏珺,系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5号A座6层08-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MA01P657XY。
法定代表人张伟。
委托代理人王浩,系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第三人贵州地矿测绘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1007号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测绘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5530922L。
法定代表人陈臣。
委托代理人邓锦云,男,198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系测绘院重庆分院院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邵林杉,女,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系该测绘院纪检监察审计科科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同瑞达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地矿测绘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贵州同瑞达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补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8735元减半收取14367.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贵州同瑞达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晓辉
人民陪审员  周正强
人民陪审员  鲍定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学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