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112民初1706号
原告贵州同瑞达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寨雅旭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75312181E。
法定代表人刘爱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郑文军,系北京商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谢禄琴,系贵州道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81号14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955248865。
负责人刘胜。
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3102B。
法定代表人陈成敏。
被告国家石油天然气官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5号A座6层08-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MA01P657XY。
法定代表人张伟。
被告国家石油天然气官网集团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91号中石化大厦A塔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W66669K。
负责人田中山。
第三人贵州地矿测绘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1007号贵州省地址矿产勘查开发局测绘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5530922L。
法定代表人陈臣。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同瑞达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石油天然气官网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石油天然气官网集团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及第三人贵州地矿测绘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贵州同瑞达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石油天然气官网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石油天然气官网集团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及第三人贵州地矿测绘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同瑞达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石油天然气官网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石油天然气官网集团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及第三人贵州地矿测绘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827元减半收取20913.5元,由原告贵州同瑞达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荣 松
法官助理 肖丹丹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钱俊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