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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与成都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川0108民初18982号 原告:汪某某,女,汉族,1993年12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成都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筑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汪某某与被告成都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3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某某,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16,667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2年11月21日至2023年01月12日拖欠原告工资合计人民币9,405.5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在职期间所有加班费及打车餐补费用294.59元,加班费2,586.3元,费用合计2,880.9元;4.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200元年终奖。事实与理由:1.在原告与公司室内总监兼合伙人***的录音中,被告曾两次要求原告进行试用期考核,原告每次都高于考核标准完成但均未通过试用,***表示基于他自己个人原因觉得原告不合适。人事郭某某要求原告签署自愿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原告拒绝签字后郭某某表示原告的工资发放至2023年1月15号,1月份社保以现金的形式补偿给原告,但其拒绝为原告开具书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原告无奈以邮件的形式向被告发出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原告薪资为税后年薪20万,每个月工资为税后16,667元。但被告告知原告每个月暂时只发此工资的70%,剩余30%会在每个农历年一次性补发给原告,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现被告以试用期没有年薪且原告不过试用期为由,拒绝支付剩余30%工资。原告认为剩余30%系被告拖欠原告应有的工资,不应该与原告是否过试用相关联。被告出具的工资条载明:“汪某某11月份月劳务费为12,000元,其它扣款7,637元,实发劳务费4,363元,签字领款人为汪某某”。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是雇佣关系,这份劳务费签字单与事实不符合,不能证明是原告工资。原告仅收到武侯区某某专业设计工作室转账备注为报销的款项,所以原告不认可此工资条;3.原告在2022年11月21日至2023年1月12日期间一直加班赶项目,被告只报销了原告2022年12月29日以前加班打车和饭补的费用,2022年12月29日至2023年1月12日间的打车费用、饭补以及加班工资并没有支付。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1.原告离职前不存在未缴纳社保以及未发工资和年终奖加班报销的情形;2.被告未拖延试用期。双方约定的试用期为两个月,原告离职时仍在试用期内;3.系原告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并非被告违法解除,故其主张赔偿金的理由不成立,无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21日汪某某与某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汪某某担任室内主创设计师,月工资为5,000元,期限从2022年11月21日起至2025年11月20日止,试用期为2个月,从2022年11月21日起至2023年1月20日止。 2022年12月8日,某某公司通过武侯区某某专业设计工作室向汪某某支付了11月工资4,363元。2023年1月9日,某某公司通过武侯区某某专业设计工作室向汪某某支付12月工资12,000元。某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11月工资条显示:汪某某月劳务费为12,000元,当月扣款7,637元,实发劳务款4,363元。 2023年1月12日下午3时58分,汪某某向公司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邮件,载明:由于贵公司未依法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费用,以及存在故意拖延试用期不发放约定工资,无故不给员工通过试用期等操作,严重损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协议,附件是我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合同通知书,请注意查收,如果有异议,请及时回复此邮件,如果24h内没收到回复,则默认无异议。 2023年1月9日,成都市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申请人汪某某以某某公司为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汪某某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向其支付2022年11月21日至2023年1月12日期间年终奖1,200元;2.裁决被申请人向其支付2022年11月21日至2023年1月12日期间未足额发放工资14,106.32元;3.裁决被申请人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7,142.86元;4.裁决被申请人向其支付加班报销款295元。成都市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6月29日作出成华劳人仲案(2023)00235号仲裁裁决,裁决:1.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由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12日期间未发放工资4,414元、年终奖金1,200元、报销费用274.59元,以上共计5,888.59元;2.驳回申请人的其他申请请求。汪某某不服该裁决,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某某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向汪某某转账2,946元,并备注一月工资,2023年8月24日某某公司向汪某某转账979.59元,并备注劳动争议款补差。 庭审中,汪某某为证明工资、未缴纳社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入职通知书。该入职通知书显示,2022年11月14日某某公司向汪某某发送了入职通知书并载明:入职岗位室内主创设计师,公司地址成都市成华区××路××号万科金色乐府12栋D口4楼……公司会在近期给您安排必要的入职培训,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工资为月发工资标准的80%。 2.与***的对话录音。该录音显示,汪某某说:“王总,我想知道前两天试用期考核的结果。”***说:“可不可以明天说。”汪某某说:“我觉得有什么直接就今天说了吧,我觉得没有什么,反正是一个决定的事情。或者是现在太忙了,那我一会再过来也行。”***说:“因为是这样的,昨天我们谈了过后,我一直在处理招标的事情,所以我没有去认真考虑这个问题,所以我说实话,现在跟你说的可能都是没经过思考的。”汪某某说“那如果是明天的话,大概明天什么时候呢?我是觉得公司想延长试用期,但是我有一个问题想问一下,因为之前要看我东西的时候,就是说试用期结不结束的时候,我明确是问了这边是需要看一些什么东西,之前是跟我说了,明确的说了是需要一些平面,需要一些效果。这些材料和需要一些节点。但是我觉得我已经保质保量,甚至超过这个质量完成了这个东西,但是这边还是要延长试用期,我想了解下这个事情。而且我觉得这个事情很简单啊,我不明白为什么公司一直要拖这么久。”……***说:“我今天给你做的结论一定是没经过大脑思考的……我肯定要给你一个结论的话,那我个人认为,这个过程中我们缺少默契,如果一定要我给个结论,那我们就好聚好散。”汪某某说“……那我想知道原因,因为我刚刚也提到了,之前说的你所指定的考核标准,我觉得我都完成了,然后你又说没看到我的管理能力。”***说“因为他这个岗位是这样的。”汪某某说“嗯,但是第一点就是上次我们要过这个试用期的时候,你并没有说这个,你给了我一些过试用期的标准,你们需要看的东西,我都给你了。”***说“我说的是阶段性的东西。”汪某某说“第二点公司根本没有给我项目让我去管理,所以我的意思是这个应该不是我的问题吧?我只是想知道原因。”***说“我这样说吧,第一个其实很多时候没有这么多为什么,如果真有这么多为什么的情况下,那我们在接下来的工作中肯定会出现太多太多,太多太多的什么那个争执,太多太多的不愉快,我觉得这样对你我来说都不太合适。”……汪某某说“就是你个人觉得我们不会很愉快是吧?”***说“嗯。我个人觉得不会很愉快。”汪某某说“那好,就是两点,你这边需要人事给我发一份正式通知,通知我什么时候开始不用上班,工资结算到什么时候。”***说“没有问题,公司马上就可以发工资,可以先给你发了。”汪某某说“就是我需要这样一个正式的文件,第二点就是社保的事情,社保现在一直没有给我交。”***说“那这样子,一月份的社保我们给你交了,不交的话,我们也可以把钱全部补给你。”汪某某说“那我就先出去了。” 3.与郭某某的对话录音。该录音显示,郭某某说“这个你先看一下,王总说昨天已经跟你沟通好了。”汪某某说“我先看一下,是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是吧?”郭某某说“嗯,然后他这一部分社保是补偿的一个月公司部分的社保费用,说是跟你沟通好的。”汪某某说“没有跟我沟通好呀。”郭某某说“啊?他说他是昨天还是什么时候跟你沟通的。”汪某某说“额。工资发到什么时候?”郭某某说“发到这个月15号,然后年前结清,不等年后。”汪某某说“之前我有1200的老板说的那个金额呢?”郭某某说“1200的什么?”汪某某说“不是每个人有奖金吗?”郭某某说“年终奖金是吧?”汪某某说“对。”郭某某说“敬总喊上去谈的那个吗?”汪某某说“嗯。”郭某某说“这个的话应该也是年前结清,因为是前两天才做标书,所以来不及发。”汪某某说“哦,好,我明白,正好,首先这个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书我是没有认可的,首先第一点,他有说原因吗?”郭某某说“原因没有跟我说。”汪某某说“那么双方面签的合同不能单方面破除,如果单方面的破除,就是你要发一个文件,正式的公司通知文件,说让我不来上班了。”郭某某说“什么原因是吧?”汪某某说“不是原因,是说让我不来上班了,你现在说经双方协商一致,互相在试用期以内觉得不适合,我并没有觉得呀,是他单方面的觉得我不适合。”郭某某说“你们那天没有沟通过吗?”汪某某说“沟通过呀,我没有同意呀……” 4.与吴某某的对话录音。该录音显示,吴某某说:“就是这样的,试用期都是固定的薪资,没有年薪的说法,他是要转正过后才能定你具体的年薪。”汪某某说:“这样我先一个个问吧,我先说社保,你昨天回复我的是试用期不交社保是吧。”吴某某说:“嗯,对。”……吴某某说:“因为他们这个的原因是因为人员不固定,社保变动会很大。他的意思就是试用期没有定下来,这种社保变动就增加减少那种。所以每个人都是这样的。”汪某某说:“ok?行,我反正就是问一下你们这个事情,问一下公司的规章制度,因为你是财务,你应该也兼人事是吧,你们应该会比较清楚一点。”吴某某说:“嗯嗯。”汪某某说:“还有刚刚说的年薪的事情。”吴某某说:“因为当时跟我说的是一万,后面说的是一万二,这个是固定的,没有说是70%或30%的说法。”汪某某说:“但是一万二不是百分之……比如说我现在合同,之前跟我聊天,谈的时候是20万年薪,算出来他跟我说的是70%是月发工资,相当于月工资标准的30%是,这20万的30%我们自己的工资是分年终和年末发。”吴某某说:“嗯,对对,年终和年末发。”汪某某说:“对,其实他算下来20万的70%才是一万二,是这样子的吧。”吴某某说:“因为他说的我们一般入职试用期定的年薪的时候,我们是按照70%的80%发的,每个人都是这样子发的。”汪某某说:“对。因为我知道。因为之前入职的时候我跟他有沟通,我说我不想,因为70%是一万二,再乘以80%其实就是九千多一万块钱。对,我之前是跟他有过微信沟通,说是不要再打折了行不行?他说可以。所以过来过后你跟我说是1万的公司。嗯?怎么又给我打折了,我才去找了他。所以是这样的一个事情。”吴某某说:“因为每个人都这样,70%80%。我们算年绩效的时候是转正月开始算,比如他来了6个月……试用期是1到2个月……试用期2个月4个月这样子算的年绩效就不包含试用期的……因为现在的目前来看公司人员的情况,他比如他是来公司6个月,试用期2个月,他算年绩效的时候只算4个月年绩效。是这样子的,只有4个月有30%,相当于他试用期的工资就70%80%,这是试用期的工资这种工资就是这样子的。” 5.报销单、行程单和发票。该报销单显示,汪某某于2022年12月29日、2023年1月3日、2023年1月5日、2023年1月9日加班打车费、餐费、模型下载共计294.59元。该报销单有出纳吴某某及汪某某签字确认。 6.社保缴纳明细显示: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某某公司为汪某某购买社会保险,每月个人承担部分为423.38元。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社会保险参保证明,该证明显示汪某某参保时间为2022年12月,最末时间为2023年1月,庭审中,某某公司陈述2023年1月为汪某某代扣个税490元,2023年1月12日以后某某公司承担汪某某社会保险626.28元。 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向成都市成华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取了某某公司为汪某某办理社会保险的操作记录截图,显示:2023年1月12日18时36分57秒,某某公司为汪某某办理工伤保险新参保、失业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恢复缴费。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劳动合同、付款回单、邮件截图、仲裁裁决书、入职通知书、对话录音、报销单、参保证明、交易凭证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汪某某提出的加班费的主张属于劳动争议,其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依法不予处理。仲裁裁决某某公司向汪某某支付年终奖金1,200元,双方均未对此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差额工资。汪某某于2023年1月12日向某某公司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未再上班,故其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3年1月12日期间与某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某公司已向其支付了2022年11月工资4,363元,2022年12月份工资12,000元,汪某某对此无异议,认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12日未足额发放工资,对此本院认为,2022年11月与12月汪某某的工资条均显示工资为12,000元/月,故2023年1月,按照12,000元计算其当月工资。某某公司应向汪某某支付1月份工资4,965.52元(12,000元/21.75天*9天)。2022年12月与2023年1月汪某某承担的个人社保部分为846.76元,以及某某公司陈述代扣个税490元,扣减上述支出后某某公司还需支付3,826.76元。对于某某公司要求汪某某承担2023年1月12日以后某某公司为汪某某购买社会保险承担的费用,本院认为,社会保险的征缴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某某公司无权要求汪某某承担某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承担部分,对于某某公司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汪某某于2023年1月12日下午3时58分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时,某某公司尚未给汪某某申报、缴纳社会保险,同时根据汪某某与吴某某、***的对话录音显示,吴某某明确承认在试用期内部不交社保。2023年1月11日,***表示会缴纳1月份的社保,如果不缴纳社会保险也可以把钱补给汪某某,可以证实某某公司未依法为汪某某缴纳社会保险系自身的原因导致,汪某某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某某公司应当支出经济补偿金。汪某某工作时间不足半年,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为6,000元。对于汪某某主张的经济赔偿金,汪某某与***的对话录音显示双方在商谈解除劳动的事宜,而且后续仍与郭某某商谈,某某公司并未作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故对于汪某某主张某某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打车报销费及餐费。根据汪某某提交的报销单,有出纳吴某某签字,可以证实某某公司有相应的报销制度,且经出纳吴某某审核通过,本院对汪某某主张的报销费与餐费共计294.59元予以支持。 综上,某某公司共计应向汪某某支付7,197.76元(1,200元+3,628.76元+6,000元+294.59元-已支付3,925.59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都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汪某某支付共计7,197.76元; 二、驳回原告汪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成都某某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