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天津大成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东方大道193号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1281642-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滨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大成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大成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52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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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