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大成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滨功民初字第62号 原告***。 被告天津大成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东方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1281642-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天津滨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天津大成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2014年3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25元,保全费920元,共计194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