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3民初2913号
原告: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某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9元,由原告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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