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盛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金言如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盛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5)内2526执75号 内蒙古盛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你单位与内蒙古金言如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内2526民初1265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金言如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0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01月14日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被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盛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内蒙古金言如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欠款80700元。 以上执行案款汇入下列子账户,转账同时附案号、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用途等信息: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乌珠穆沁旗支行营业室 账户名称: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账户账号:×××66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