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内0223执3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05月0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被执行人:***,男,1970年08月0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被执行人:内蒙古盛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养鱼池东巷一号盛弘综合楼5楼。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内蒙古盛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内0223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0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347430.8元,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111元。
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到位人民币333111元(其中包括执行费5111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19430.8元。至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4)内0223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zdq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