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慧锦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陕西大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02民初3992号 原告:陕西慧锦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青松路65号3幢1单元126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该公司法务。 被告:陕西大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兴庆路90号5幢010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慧锦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大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慧锦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慧锦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慧锦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1元,减半收取300.5元,实收300.5元,由原告陕西慧锦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