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8民初4481号
原告:***,男,1963年2月11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X********,住西安市鄠邑区。
被告:陕西大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高学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大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8月3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涛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范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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