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112执3764号
申请执行人:章丘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明堂街26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163446971G。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男,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水利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鲁0112民初87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如下:
一、***、***共同赔偿章丘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774126.2元。二、***、***赔偿章丘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保全保险费2550元。以上一至二项共计776676.2元,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章丘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96元,由章丘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负担5898元,***、***负担5898元;财产保全费4770元,由章丘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负担2385元,***、***负担2385元。
由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7月26日,本院法院专递形式按确认过的送达地址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邮件退回,本院公告送达上述文书。在执行中,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对***、***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1年7月26日、2021年7月27日、2021年10月26日、2021年11月30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不动产、工商、税务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控如下:
根据本院作出的(2020)鲁0112民初87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作出(2021)鲁0112执376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继续冻结***在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德支行6223××××7238,010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1月4日起至2023年1月3日止;继续冻结***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新城支行6045××××740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12月30日起至2022年12月29日止;继续冻结***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明水支行6228××××291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3537.73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12月30日起至2022年12月29日止,实际控制并划拨16462.27元;继续冻结***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章丘区支行6045××××841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9746.47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12月30日起至2022年12月29日止,实际控制并划拨253.53元。
本院作出(2021)鲁0112执376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编号为2004370106S42000137225、2015370106526015094614、
2015370106270000026569的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冻结期限三年,自2021年8月9日起至2024年8月8日止。实际提取保单编号2004370106S42000137225保险合同现金价值24030.70元、保单编号2015370106526015094614保险合同现金价值29140.78元、保单编号2015370106270000026569保险合同现金价值3706.29元。
本院作出(2021)鲁0112执376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轮候查封***名下车辆号牌为鲁AF××××宝马牌汽车、车辆号牌为鲁A7××××蒙迪欧牌汽车各一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22年1月6日起至2024年1月5日止。因系轮候查封,未实际控制车辆,本院未予拍卖、处置。
本院作出(2021)鲁0112执376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轮候查封登记在***与***共有的坐落于永大明珠东山花园三区8号楼202房屋(证号:城10014512),查封期限三年,自2022年1月6日至2025年1月5日。因系轮候查封,本院未予拍卖、处置。
除上述财产外,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11月18日,本院执行人员前往***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现场调查,执行人员到达后发现家中无人,附近住户表示不了解302室住户的情况。同日,本院执行人员前往***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现场调查,执行人员到达后发现家中无人,附近村民表示***常年不在村内居住,此地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人员拍照留存。
4.2022年1月19日,本院约谈济南市章丘区水利建筑工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其反馈了本案的执行情况,济南市章丘区水利建筑工程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无法提供***、***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784955.20元及应付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到位74317.34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文书(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济南市章丘区水利建筑工程公司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悬赏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用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