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84民初5431号
申请人:郑州祥云母线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万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7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博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祥云母线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万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郑州祥云母线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万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保单号为10xxx342,为申请人郑州祥云母线电气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提供担保,担保金额4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州祥云母线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万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郑州祥云母线电气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