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2民初4753号
原告北京优奈特燃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10层1001、10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告***,女,1980年8月3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东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优奈特燃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北京优奈特燃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被告***之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优奈特燃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02年11月6日入职我司,入职当天签订了劳动合同,后续签,后于2013年11月4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任合同管理员职务,离职前十二个月均工资为1672.98元。2014年5月21日至2015年6月25日,被告长期休病假,但据我公司了解其实际不需要长期休病假,我公司此期间为其发放病假工资。2015年6月26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被告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无故旷工,其旷工行为已经严重违反我公司的规章制度。我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书面通知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解除所依据的规章制度经过了全体职工讨论并经工会协商。被告对我公司的规章制度及旷工的后果明确知悉,其实际工作至2014年5月20日,之后一直休病假并旷工。我公司对被告工资发放至2015年7月。现我公司不同意仲裁裁决,系合法解除,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1、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6843.4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被告入职时间及合同情况属实。被告月均工资6000元,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1672.98元。2014年5月21日被告开始休病假,请假都是合理的。2015年6月被告发现怀孕,此前一直履行病假手续,怀孕后因情绪紧张,精神不稳定,没有及时向原告公司提交病假条。原告应当知道被告怀孕情况。2015年8月31日收到原告下发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且被告处于妊娠期,故原告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15年8月31日,不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现被告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2年11月6日,被告入职原告公司。2013年11月4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5月21日至2015年6月25日期间,被告一直休病假。2015年8月31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女士: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今,连续旷工两个月,你的行为已经严重的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考勤管理制度》第八条;《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员工工作劳动纪律的规定》第十一条)等,属于严重违纪行为,故公司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被告认可收到该通知,并认可劳动合同解除时间为2015年8月31日。
就劳动合同的解除原因,双方持不同意见。原告认为系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并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2007年10月11日《文件传阅记录》及《遵守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的承诺书》,其中载有:“……二十三、关于员工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优奈发【2007】076号)”,《文件传阅记录》及《遵守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的承诺书》中均有被告本人签字确认。
2、《关于员工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优奈发【2007】076号),其中第五条第三款规定:连续旷工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十五天的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3、2014年5月5日《文件传阅记录》及《关于公示公司管理制度的通知》(优奈发【2014】534号),该通知载有:“新建的管理制度如下:1、优奈发【2014】532号员工考勤管理办法(草案)2、优奈发【2014】533号关于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医疗期的相关规定(草案)。《文件传阅记录》中有被告本人签字。
4、2014年5月16日《文件传阅记录》及《员工考勤管理办法》(优奈发【2014】532号),其中该办法第五条规定:员工因公外出办事或其他原因请假须提前一天,或在当天早8:30前通过电话等方式通知综合办公室考勤员并做相应记录,过时不予补签;无签到记录,均按“旷工”记。第八条规定:下列情况之一按旷工处理:一、未请假不到岗期间;二、请假未获准不到岗期间;三、有假条但未履行请假手续缺勤期间;四、请假期满不履行续假手续不到岗期间;五、不服从岗位工作安排,拒不到岗期间;六、用不正当手段骗取病休证明缺勤期间;七、依法被拘留期间。《文件传阅记录》载有:“……员工考勤管理办法(优奈发【2014】532号)……”,另在“本人已阅读完此通知,并将严格遵守执行”处有被告本人签名。
5、北京优奈特燃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于2015年9月30日出具的《证明》,内容载有:“关于北京优奈特燃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事宜,公司在解除前已经征得工会意见,工会在了解员工***工作情况后,同意公司作出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自2015年6月26日起,连续旷工两个月,给公司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公司管理规定《关于员工违反公司各项规定制度的处理办法》、《员工考勤管理办法》等公司制度经过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通过工会组织公示,该规章制度经过民主法律程序,内容合法有效,故本会认为公司与***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认可上述三份《文件传阅记录》的真实性及本人签字,但不认可上述公司规章制度,主张其未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没有经过全体职员讨论且没有本人签名确认。被告认为《证明》系劳动关系解除后出具的,与本案无关。但被告认可自2015年6月26日起未履行请假手续,主张系因其怀孕,情绪不稳定,故未及时提交请假条,并向本院提交北京协和医院及北京市海淀区妇幼保健医院诊断证明材料,其中北京市海淀区妇幼保健医院产科超声监察报告单显示:“宫内妊娠中孕、单胎、活胎超声孕周:16周2天”。
被告曾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原告支付2002年11月26日至2015年9月10日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金168000元。该委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仲裁裁决,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6843.44元,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后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本院。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劳动关系于2015年8月31日解除,并认可仲裁裁决确认的劳动关系解除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672.98元。
上述事实,有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书、考勤表、诊断证明书、医院检查报告单、快递单、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工资单、银行对账单、文件传阅记录、证明、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承诺书、关于员工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员工考勤管理办法及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双方均认可被告自2015年6月26日起未向原告履行请假手续并未提供劳动。本院综合考虑文件传阅记录中被告本人签字确认的事实及工会出具的证明,在被告未能提供相反证据否定原告所提交证据的证明力的情形下,本院采信原告的观点,认定原告向本院提交《关于员工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优奈发【2007】076号)等公司规章制度已经过职工讨论,并经工会协商,且已经向被告告知。故被告连续旷工的行为,违反了原告的规章制度,原告以此为由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无需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另,到岗出勤是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的基本义务,履行请假手续亦是劳动关系中的常识,即便被告已经怀孕亦应当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被告的反驳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北京优奈特燃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四万六千八百四十三元四角四分。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