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4民初3346号之一
原告:鹤山市联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桃源镇中心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686383113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中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歧区***2号**花园***201、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282133900X。
法定代表人:***。
原告鹤山市联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中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鹤山市联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无提交减、缓、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鹤山市联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