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中法民一终字第13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代理人:卢伟杰,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中伟机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富丽路永怡花园永盛阁**,组织机构代码28213390-0。
法定代表人:胡柏,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中伟机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民一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吴向群于2014年9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没有损害国家、社会、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庆添
审判员 梁家伟
审判员 何亚成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方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