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肇庆市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中伟机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7民终8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肇庆市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工农北路34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38593519E。
法定代表人:郑志锋,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中伟机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富丽路2号永怡花园永盛阁201、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282133900X。
法定代表人:胡振华。
原审被告:**,女,198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上诉人肇庆市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永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中伟机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18)粤0784民初2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9年1月7日书面通知永业公司自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但永业公司并无如期交纳。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永业公司提出上诉后,不依法交纳案件上诉费,对其上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肇庆市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18)粤0784民初230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柯小梅
审 判 员  马健文
代理审判员  叶毅贞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李娇月
书 记 员  区美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