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豫0194执36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德嘉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以东、经南五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263727XB。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德嘉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豫0194民初62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德嘉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3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2023年6月7日、7月3日、7月18日,三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保险、证券等财产情况,未查控到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三、2023年6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2023年6月13日,到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缴存情况,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五、2023年6月13日,到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六、2023年6月13日,委托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七、2023年6月30日,委托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套[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18)长葛市不动产权第0××9号],暂无法处置。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192000元,实际执行到位金额0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豫0194执36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