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602民初7890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8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被告:***,男,汉族,1981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河南省德嘉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第二大街以东、经南五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263727X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3年12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德嘉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原告***以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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