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德嘉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7323号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沈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佩,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文慧,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姚珍,女,198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
被告:***,男,198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被告:李浩民,男,198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姚珍、***、李浩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以各方庭外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洁亭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黎偲原
书 记 员 叶舒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