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德嘉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8民初2376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263727XB,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第二大街以东、经南五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李明献,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317694100P,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紫气大道与西迎宾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汤松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河南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187775.45元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权益,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187775.45元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权益。
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勇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张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