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91民初4068号
原告:河南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明献,执行董事。
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第二大街以东、经南五路以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263727XB。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丽、刘继,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封盛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琦,执行董事。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96MA40QF9M46。
被告:开封恒大童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琦,执行董事。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40J3R59Q。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盼涛,男,汉族,1983年7月28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刘国伟,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瑞民,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盛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开封恒大童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刘国伟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开封盛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开封恒大童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刘国伟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开封盛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开封恒大童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刘国伟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后为6907.4元,由原告河南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孙丽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石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