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1221民初3291号
原告:万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浦西鸿基国际大厦26楼261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金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华电铁岭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镇西堡三台子。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万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华电铁岭发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万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38元,已减半收取6219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