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万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31944号
原告:***,男,汉族,住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新龙,广东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浦西鸿基国际大厦26楼26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3XC5R032。
法定代表人:高振卿。
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70987XW。
法定代表人:张万宾。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至30000元,并向本院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上列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86.11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并撤诉,由原告负担受理费250元。
审判员  黄倩倩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志伦
徐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