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83民初1515号
原告张国学,男,196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原告**,女,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苏文普,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帅,长垣县宏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胜军,男,成年人,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被告李国峰,男,成年人,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被告高怀庆,男,成年人,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被告万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蒲西鸿基国际大厦26楼261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3XC5R032。
法定代表人高振卿,任公司执行董事长。
原告张国学、**诉被告杨胜军、李国峰、高怀庆、万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进行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张国学、**在起诉状上写明杨胜军的住址为河南省长垣市,经查,河南省长垣市方里镇没有后桑园村,杨胜军的住址及其他身份信息无法确定,不符合起诉条件,应驳回张国学、**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国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明亮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徐 阳